秦庭朗镜【拼音】:qín tíng lǎng jìng解释比喻官员判案公正廉明。出处晋·葛洪《西京杂记》卷三:“有方镜,广四尺,高五尺九寸,表里有明。人直来照之,影则倒见。以手扪心而来,则见肠胃五脏,历然无硋。……秦始皇常以照宫人,胆张心动者则杀之。”示例负屈寒儒,得遇~;行凶诡计,难逃萧相明条。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一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秦庭朗镜”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历史典故的成语,其背后蕴含了深刻的法治精神与公正理念。这一成语的字面意思可理解为“秦朝朝堂上明澈如镜的镜子”,但它并非指实际器物,而是借“明镜”比喻执法严明、断案公正的司法环境。成语的出处与秦朝一位著名官吏——李离的故事密切相关,体现了古代中国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以及对执法者责任与操守的高度要求。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是春秋时期晋文公手下的司法官员,他因误判案件致使无辜者被处死,而后主动承担责任,坚持“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原则,最终伏剑自刎。尽管李离的故事发生在晋国,但后世常将严格执法的精神与以法治闻名的秦朝相联系,因此衍生出“秦庭朗镜”这一成语。它象征着司法体系应当像明亮的镜子一样,清晰照见是非曲直,不容任何污垢与偏私,体现了“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理想。 从文化内涵来看,“秦庭朗镜”承载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明镜高悬”的意象。古代官衙常悬挂“明镜”匾额,警示官员需清正廉明、明察秋毫。这一成语强调执法者应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与精湛的判案能力,既要严于律己、勇于担责,也需在复杂案件中洞察真相,确保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它不仅是司法公正的象征,还延伸至社会管理领域,倡导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治理原则。 在历史演变中,“秦庭朗镜”的影响深远。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虽因其严苛后世多有批评,但其对法律严肃性的坚持仍为历代所借鉴。成语在后世文学、戏剧中常见引用,如元杂剧《窦娥冤》等作品常以“朗镜”隐喻对清官的呼唤,反映出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渴望。同时,这一理念也融入古代监察制度,如唐代的“御史台”和明代的“都察院”,均以监督官员、肃清吏治为目标,延续了“明镜”精神。 在现代社会,“秦庭朗镜”的价值观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它提醒我们,法治建设离不开执法者的廉洁与专业,司法公正需以透明和问责为基础。在全球化背景下,这一成语所蕴含的公正、责任与透明理念,与当代法治社会的追求不谋而合。通过传承此类成语,我们不仅能弘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还能为现代司法伦理与社会治理提供启示,推动社会向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秦庭朗镜”不仅是一个历史成语,更是中国法治文化的精神符号。它以生动的比喻,传递了古人对公正司法的执着追求,并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理解这一成语,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精髓,并在当今时代继续践行“朗镜”般的清明与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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