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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罪潜逃


畏罪潜逃【拼音】:wèi zuì qián táo解释犯罪后害怕定罪而逃走。出处郭沫若《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方士侯生、卢生等骗了始皇几年,畏罪潜逃。”示例方士侯生、卢生等骗了始皇几年,~。 ★郭沫若《吕布韦与秦王政的批判》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日文罰(ばつ)を恐れてひそかに逃(に)げる德文aus Angst vor Bestrafung flüchten

畏罪潜逃:成语接龙顺接


“畏罪潜逃”是一个在现代法律语境与日常表达中频繁出现的成语,它形象地描绘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法律制裁而秘密逃离案发地或藏匿起来的行为状态。从结构上分析,该成语由“畏罪”与“潜逃”两个部分构成:“畏罪”意指害怕、恐惧自己所犯的罪行带来的惩罚;“潜逃”则指偷偷地、隐蔽地逃跑。两者结合,精准地勾勒出一种在罪恶感与恐惧感驱使下的逃避行为,不仅指涉物理空间上的逃离,也暗含了行为人在心理上试图躲避法律追究与道德审判的意图。

这一成语的诞生与发展,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的法制观念与道德伦理。在古代社会,虽然成文法典早已存在,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信念深入人心,犯罪后逃亡被视为罪加一等的恶劣行径。它不仅仅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蔑视,更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与天道伦常的双重背叛。因此,“畏罪潜逃”一词自其出现和使用之初,便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充满了社会舆论的谴责意味。在历史文献与文学作品中,此类行为往往预示着人物最终难逃法网或遭受内心煎熬的结局,体现了传统文化中“因果报应”的普遍观念。

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畏罪潜逃”已从一个纯粹的描述性成语,转化为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犯罪后潜逃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主观恶性较大、无悔罪表现的情节,在量刑时可能构成从重处罚的考量因素。例如,在贪污贿赂、重大刑事犯罪等案件中,嫌疑人潜逃不仅会延长诉讼程序、加大司法成本,其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妨害司法的其他犯罪。因此,法律鼓励自首,而对“潜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这正与成语所蕴含的社会评价完全一致。

从社会心理层面剖析,“畏罪潜逃”反映了行为人在犯罪后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逃避。然而,这种逃避往往是徒劳的。随着现代侦查技术的飞速发展,如天网监控系统、大数据追踪、国际司法协作的加强,物理空间的藏匿变得日益困难。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负担却与日俱增,潜逃者通常生活在持续的焦虑、孤独与恐惧之中,正所谓“惶惶不可终日”。这种身心俱疲的状态,恰是成语所暗示的、超越法律惩罚之外的另一种“惩罚”。许多案例表明,长期潜逃后归案的嫌疑人,常对当年的逃亡生涯悔恨不已。

综上所述,“畏罪潜逃”不仅是一个描述犯罪后逃避行为的四字成语,它更是一个凝聚了深厚法律文化、道德评判与人性洞察的词汇。它警示世人,犯罪行为本身已铸成大错,而事发后的逃避只会让错误变得更加深重,使当事人陷入法律与精神的双重困境。它从反面强调了面对错误、承担责任的重要性,无论是对于个体的人生抉择,还是对于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都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因此,这一成语至今仍保有强大的生命力,在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中常被引用,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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