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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自弊


为法自弊【拼音】:wéi fǎ zì bì解释作定自弊。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示例他这是~。近义词作法自毙反义词嫁祸于人语法作谓语、宾语;指作法自毙英文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秦孝公任用商鞅在秦国进行一系列政治和经济制度改革,太子驷触犯新法被商鞅定罪。秦国逐渐富强起来。后来太子驷成为秦惠文王,他公报私仇要治商鞅罪过。商鞅出逃,没人敢收留,没想到商鞅作法自毙,被秦王所杀

成语“为法自弊”,亦作“作法自弊”或“作法自毙”,其字形虽略有差异,但含义相通。这一成语意指自己立法,反而使自己受害;比喻自己定下的规矩、谋划的策略,最终使自己陷入困境,自食其果。它生动地揭示了一种带有讽刺性与悲剧性的人生或政治处境:初衷为约束他人、谋取利益或建立秩序,最终却作茧自缚,反受其害。其核心在于“自”与“弊”的矛盾统一,突显了事物发展可能背离初衷的深刻哲理。

该成语的典故源出《史记·商君列传》,与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商鞅密切相关。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法令极为严酷,要求全国上下严格遵守,且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以此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变法成功后,秦国国力大增,但商鞅本人也因执法严厉而树敌众多。秦孝公死后,旧贵族势力反扑,诬告商鞅谋反。商鞅被迫逃亡,至关下欲住旅店。店主依据商鞅自己制定的法令,要求他出示凭证,并说:“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意思是,按照商君定下的法律,留宿没有身份凭证的客人,店主要连带治罪。商鞅因此无处容身,不禁喟然叹息:“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句话后来便演化为“为法自弊”。最终,商鞅被车裂而死,其结局正是自身所立严法的反噬,极具历史讽刺意味。

从历史与文化层面看,“为法自弊”不仅是一个历史故事,更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警示。它被后世广泛引用,用以批评那些制定不近人情、过于严苛法规,最终引火烧身的统治者或当权者。同时,它也超越了政治领域,适用于各种社会与人生场景。例如,在人际交往中,设下过于精明或苛刻的圈套,可能最终使自己孤立;在商业竞争中,制定恶性规则,可能扰乱整个市场环境而殃及自身。成语提醒人们,在设立规则、谋划策略时,需考虑其长远与广泛的后果,避免因短视或偏私而埋下隐患。

在哲学意义上,“为法自弊”体现了事物对立面相互转化的辩证思想。任何法规、策略都是一把双刃剑,在指向他人的同时,其锋芒也可能回指自身。它告诫世人,权力与规则的运用须慎之又慎,需怀有对公平、人道的敬畏之心。若法规本身缺乏弹性、公正或前瞻性,其制定者便可能首当其冲,成为自己体系的牺牲品。商鞅的悲剧,正是法律工具化、绝对化后丧失人性温度的极端例证。

综上所述,“为法自弊”是一个蕴含丰富历史故事与深刻人生智慧的成语。它通过商鞅的典型事例,永恒地警示着后人:立法、定策者需有远见与公心,须知今日用以束人之法,可能成为明日困己之笼。这一成语历经千年,其揭示的自反性逻辑在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政策推行乃至个人处世中,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参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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