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杀之权【拼音】:shēng shā zhī quán解释掌握别人死活的权力。出处汉·荀悦《汉纪·哀帝纪上》:“况郭解之论,以匹夫之细,窃生杀之权,罪已不容于诛矣。”示例天生民不能自治,于是乎立之君,付之以~。 ★明·刘基《蛇蝎》近义词生杀大权反义词语法作主语、宾语;形容权力很大英文hold power over somebody's life and death
“生杀之权”是一个极具分量的汉语成语,它直白地指向一种至高的、关乎生死的决断权力。这个成语的核心在于“生”与“杀”这一对截然相反的动词,它们代表了决定生命存续与终结的两极。而“权”字,则是力量与合法性的象征,意味着这种决定并非私下的暴力,而是一种被制度、地位或时势所赋予的权威。因此,“生杀之权”整体描述的是一种能主宰他人生死命运的无上权力,这种权力通常超越一般的法律与伦理约束,带有强烈的专制、绝对和终极的意味。 从历史渊源来看,这一权力概念深深植根于古代君主专制制度。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时代,帝王拥有对臣民绝对的统治权,其中最重要的体现便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杀予夺之权”。君主可以凭一己好恶决定一个人的飞黄腾达或身首异处,所谓“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正是这种权力冷酷无情的写照。它不仅是皇权的最高象征,也是维护其统治、震慑四方的重要工具。在封建法律体系中,最终裁决权,尤其是死刑的核准权,往往收归中央、集中于皇帝一人之手,这从制度上确立了“生杀之权”的终极归属。 然而,“生杀之权”的运用并非仅限于庙堂之上。在文学作品中,它常被用来形容那些在特定环境下掌握他人绝对命运的角色。例如,领军大将之于麾下士卒,乱世枭雄之于俘虏平民,乃至家族宗法体系中的家长,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着某种意义上的“生杀之权”。这种描绘,深刻反映了传统社会中权力结构的层级性与人身依附关系的严酷性。它超越了简单的管理或惩罚,上升为一种对个体生命根本价值的支配。 随着时代进步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生杀之权”在现实社会中的合法存在空间已急剧收缩乃至被彻底否定。在现代法治国家,刑罚权(包括死刑)属于国家,必须经过严格、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由法律明确规定,而绝不能由任何个人或小集团恣意行使。“天赋人权”的理念深入人心,个人的生命权被视为最基本、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如今这一成语更多地是用于历史描述、文学修辞或批判性语境。 在当代的引申使用中,“生杀之权”常被赋予比喻意义。它可以形容在某个领域或情境中拥有绝对决定权的个人或机构,例如,描述一位主编对稿件有“生杀之权”,或指投资人对项目有“生杀之权”。尽管这里的“生杀”已远离肉体生命的范畴,但其中蕴含的“绝对主宰”和“决定性影响”的核心意味依然被保留了下来。这种用法生动地强调了权力的集中与决策的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生杀之权”是一个凝结了深厚历史积淀与权力哲学的成语。它既是对古代专制权力本质的精炼概括,也时刻警示着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可能带来的危险。在倡导法治、人权与生命尊严的今天,理解这个成语,不仅有助于我们洞悉历史,更能让我们珍视当下权力被关进制度笼子的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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