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刑吊拷【拼音】:fēi xíng diào kǎo解释非刑:法律外的残酷肉刑。指使用残酷的肉刑进行审讯逼供。出处明·冯梦龙《警世通言》第15卷:“我实不曾为盗,你们非刑吊拷,务要我招认。”示例近义词非刑逼拷、非刑拷打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刑事等
“非刑吊拷”是一个具有强烈历史色彩和法律批判意义的成语,其核心含义是指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极端残酷的刑罚来逼取口供或进行折磨。它由“非刑”与“吊拷”两部分构成:“非刑”意指非法、不合法的刑罚;“吊拷”则特指将人悬吊起来进行拷打。因此,这个成语生动描绘了封建时代司法实践中滥用酷刑、草菅人命的黑暗现象。 从历史渊源来看,该成语的形成与中国古代长期的封建司法制度密切相关。在“刑讯逼供”被视为合法手段的历史时期,法律虽对刑罚有所规定,但官吏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逾越界限,发明并使用了诸多法外酷刑。“吊拷”便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通过使人身体悬空,加以鞭笞或施加其他痛苦,以达到快速逼供的目的。而“非刑”一词则明确指出了这种行为的非法性与非人道性,体现了人们对这种暴行的认知与批判。 在文学作品中,“非刑吊拷”的场景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古典小说如《水浒传》、《老残游记》以及诸多公案戏文中。这些描写不仅推动了情节发展,更深层次地揭露了官府的腐败与司法的黑暗。受苦者往往是蒙冤的平民或正直之士,他们的悲惨遭遇强烈地冲击着读者的情感,从而塑造了清官与贪官、正义与邪恶的鲜明对立。成语通过这些广泛传播的叙事,深深地嵌入了民族集体记忆之中。 从法律与伦理的层面分析,“非刑吊拷”直指古代司法体系的核心弊病——重口供而轻证据,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这种行为完全违背了“慎刑”与“仁恕”的儒家司法理想,是对人性尊严的彻底践踏。它不仅是肉体上的摧残,更是对法律公正性与权威性的根本破坏。因此,该成语自诞生起便带有强烈的贬斥和谴责意味,是批判滥权与暴政的有力话语工具。 时至今日,“非刑吊拷”已不再是一种现实的司法手段,但其作为成语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提醒人们警惕任何形式的酷刑和非人道待遇,是法治文明进程中一个深刻的历史注脚。在国际社会普遍倡导人权与司法公正的当代,理解这个成语有助于我们铭记历史教训,珍视并捍卫现代法治所确立的“禁止酷刑”基本原则。它超越了具体的历史情境,成为一种对权力滥用永恒的警示,以及对人类尊严不懈追求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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