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条舞法【拼音】:wéi tiáo wǔ fǎ解释违犯法律条文。同“违条犯法”。出处宋·苏轼《论纲梢欠折利害状》:“一船点检,即二十九只船皆须住岸侍候,显是违条舞法,析文破敕。”示例近义词违条犯法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宾语;用于处事
“违条舞法”是一个在现代汉语中并不常见且存在一定争议的成语,其标准写法通常被认定为“舞文弄法”或“徇私枉法”。它由“违条”和“舞法”两个部分组合而成。“违条”意指违背、触犯法律条文或规章制度;“舞法”则形象地描绘了玩弄、曲解法律,如同舞动一般,使其失去公正性。因此,这个成语整体上用来形容官员、执法者或有权势者故意歪曲法律,以谋取私利或达成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其核心内涵与“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词语相通。 从历史源流来看,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对执法不公的现象有深刻的警惕和批判。虽然“违条舞法”这一固定词组在经典古籍中的直接出处并不显著,但其思想根源深厚。例如,《史记》中记载酷吏“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上”,已暗含此意。后世文学作品中,如明清小说里对贪官污吏“葫芦提判案”的描写,正是“违条舞法”的生动体现。它反映了在官僚体系中,当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时,法律条文可能沦为私人操弄的工具,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该成语的适用场景多集中于批判司法腐败或行政滥权。在古代语境中,它可能指县官收受贿赂后颠倒黑白;在现代社会,则可引申为任何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或故意曲解规则以谋私的行为,例如在招投标中内定结果、在审批中故意刁难索贿等。它不仅指向行为本身,更强调了行为主体对法律神圣性的公然亵渎和戏弄,其道德谴责意味十分强烈。 在意义和用法上,“违条舞法”与“知法犯法”有所区别:后者强调明知法律规定却仍去违反,主体不一定是有权解释法律者;而“违条舞法”特指掌握法律执行权的人,利用专业知识和职权主动地扭曲法律,其性质更为恶劣。与“舞文弄法”相比,二者意思高度重合,“舞文弄法”更侧重利用文字技巧曲解法令,而“违条舞法”则直接点明了“违背条文”这一前提,更具直指核心的力度。 总而言之,“违条舞法”这一成语虽非现代高频词汇,但它精准地刻画了一种特定的权力腐败形态,即执法者玩弄法律于股掌。它警示我们,健全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法律的公正执行更为关键。若没有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衡,没有深厚的法治文化与职业道德,“条文”便可能被肆意“舞动”,法治也就无从谈起。这个成语在今天依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提醒我们持续关注司法与行政廉洁,捍卫法律的尊严与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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