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文深诋【拼音】:wēi wén shēn dǐ解释想尽办法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出处西汉·司马迁《史记·酷吏列传》:“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示例~,众所严惮,愈于京师。 ★唐·赵晔《东都留台石柱记》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想尽办法把无罪的人定成有成语故事汉朝时期,卫青将军提拔河东咸宣做官。咸宣一路平步青云,一直做到中丞,他受命前去处理主父偃以及淮南叛乱的案子。他大显神通,以深奥难懂的文字罗列了许多人的罪名,大开杀戒,闹得人心惶惶。他的这种做法最终导致自杀
成语“微文深诋”源自《史记·酷吏列传》,其中记载了汉代酷吏张汤等人“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这段文字虽未直接出现“微文深诋”四字,但生动描绘了当时司法实践中刻意援引苛刻法律条文、深文周纳以陷人于罪的普遍现象。后人据此提炼出“微文深诋”这一成语,用以概括那种利用琐细或曲解的法律条文,罗织罪名、进行严厉诋毁陷害的行为。 从语义构成上看,“微文”指细微或隐晦的法律条文,亦可引申为琐碎苛刻的规章文字;“深诋”意为深入地进行诋毁、陷害。两者结合,形象地揭示了通过玩弄文字、曲解条文以达到打击他人的目的。这一成语不仅适用于古代司法语境,也广泛用于描述政治斗争、社会批评中那种吹毛求疵、深文罗织的恶劣行径,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常与“深文周纳”“罗织罪名”等词语含义相近。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微文深诋”现象屡见不鲜,尤其在君主专制加强、酷吏政治盛行时期更为突出。例如汉武帝时期,为加强中央集权,任用张汤、赵禹等酷吏,他们往往利用法律条文细节,构陷大臣和民众,制造了大量冤狱。唐代武则天统治时期,来俊臣、周兴等酷吏编写《罗织经》,更是将“微文深诋”之术系统化、理论化,成为政治迫害的工具。这些历史实例表明,“微文深诋”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滥用,更是权力失控、法治缺失下的产物,对社会的公正与人心的稳定造成了深重伤害。 该成语的深层文化内涵,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法律精神”与“文字陷阱”的辩证思考。儒家强调“仁政”与“慎刑”,反对严刑峻法;法家虽重视法律,但亦警惕“法密而奸生”。因此,“微文深诋”常被作为反面典型,警示执政者应立法宽简、执行公正,避免法律沦为个人或集团打击异己的手段。同时,它也提醒人们关注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以及解释与执行法律时应持有的审慎与良知。 在当代语境下,“微文深诋”的意义已超越传统司法范畴,广泛应用于社会批评领域。例如,在网络舆论或职场环境中,个别人士断章取义、利用琐碎信息或规则细节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亦可被视为一种“微文深诋”的表现。因此,这一成语仍具有现实警示意义,倡导人们在评价他人或处理争议时,应秉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态度,避免陷入以偏概全、刻意诋毁的误区,以促进社会交往的诚信与和谐。 总之,“微文深诋”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凝结了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的深刻教训,揭示了权力与文字结合可能产生的异化风险。它不仅是历史的一面镜子,也是当代社会的一面警钟,督促人们不断反思法律、权力与道德之间的平衡,追求更为公正、宽容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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