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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律舞文


析律舞文【拼音】:xī lǜ wǔ wēn解释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出处宋苏舜钦《论五事·景祐四年五月七日阁门下》:“臣窃见州县之吏,多是狡恶之人……清白者必多方以误之,贪婪者则啖利以制之,然后析律舞文,鬻狱市令,上下其手,轻重厥刑。”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析律舞文:成语接龙顺接


成语“析律舞文”源自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实践,指官吏或文人故意曲解法律条文,玩弄文字游戏,以达到徇私舞弊、颠倒黑白的目的。这一成语由“析律”与“舞文”两部分组成:“析律”意为割裂、曲解法律原意;“舞文”则指滥用文辞,故弄玄虚。两者结合,生动描绘了以权谋私者利用法律漏洞或语言 ambiguity,进行不公正裁决或文书操作的行为。其历史渊源可追溯至秦汉时期,当时成文法逐渐完善,但执法过程中常出现官吏借解释法律之名行不义之实的现象,成为古代吏治腐败的典型表现。

在文化内涵上,“析律舞文”深刻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与人治的复杂关系。尽管历代王朝强调“以法治国”,但法律条文往往被官僚阶层操纵,成为维护特权、打压异己的工具。这一成语常与“徇私枉法”“深文周纳”等词并用,共同勾勒出封建司法体系的阴暗面。同时,它也体现了古人对语言力量的双重认知:文字既可成为维护正义的载体,也可能沦为混淆视听的利器。因此,“析律舞文”不仅是对具体行为的批判,亦是对权力滥用与道德沦丧的警醒。

从历史案例看,“析律舞文”现象在史籍中屡见不鲜。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张汤等官吏“舞文巧诋”,利用法律条文罗织罪名;明代刑狱中,胥吏常通过篡改案牍文书牟利,甚至民间也有“刀笔吏”之说,专指那些擅长以文字手段歪曲事实的讼师。这些行为不仅破坏司法公正,更侵蚀社会信任,成为王朝衰败的征兆之一。历代思想家如荀子、王符等均对此类行为有过尖锐批评,强调“法不阿贵”的理念,但制度性痼疾始终难以根除。

现代语境下,“析律舞文”的涵义有所扩展,泛指任何领域通过曲解规则、玩弄文字来误导他人的行为。例如在商业合同中设置隐蔽条款,或公共政策执行中选择性解释条文等。这一成语的当代价值在于提醒人们: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培养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与公众的监督意识。它警示我们,若缺乏对法律精神的尊重,再精细的条文也可能被扭曲为谋私工具。

总之,“析律舞文”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成语,既是古代司法弊病的缩影,也是跨越时代的镜鉴。它揭示出权力监督与语言规范的重要性,呼吁在制度建设与道德教化中寻求平衡。在当今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理解这一成语的内涵,有助于我们更清醒地审视规则与正义的关系,从而推动社会向更公平、透明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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