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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伐


七伐qī fá《书·牧誓》:“夫子勖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孔传:“伐谓击刺,少则四五,多则六七,以为例。”后以“七伐”指四处征伐。《南齐书·陈显达传》:“神武横于七伐,雄略震于九纲。”明章美《出塞曲》:“鼍开七伐鼓,龙绘八方旗。”

“七伐”是中国古代军事与礼制中的一个重要典故,其核心内涵源于《周礼·夏官·大司马》中记载的“九伐之法”。所谓“七伐”,并非独立于“九伐”之外的另一套体系,而是指“九伐之法”中针对诸侯国七种重大罪行的具体征讨规定。因此,要理解“七伐”,必须首先了解其母体“九伐之法”。

“九伐之法”是周王朝为维护封建秩序和天子权威而设立的一套军事法律准则。根据《周礼》记载,大司马的职责之一便是“以九伐之法正邦国”。这九种需要动用中央王师进行惩戒的罪行包括:1. 欺侮弱小的“冯弱犯寡”;2. 损害贤良的“贼贤害民”;3. 对内暴虐的“暴内陵外”;4. 田野荒芜的“野荒民散”;5. 恃险不服的“负固不服”;6. 杀害亲族的“贼杀其亲”;7. 放逐或杀害国君的“放弑其君”;8. 违抗命令的“犯令陵政”;9. 内外勾结的“外内乱,鸟兽行”。当诸侯触犯其中任何一条,天子便有权力并负有责任兴师问罪,以武力纠正其过失,恢复礼法秩序。

“七伐”之说,正是从这九条中选取了前七条。后世儒者在阐释经义或史家评论事件时,常以“七伐”来概括指代周天子对不轨诸侯进行正义征伐的权力依据。例如,针对“暴内陵外”、“负固不服”、“放弑其君”等严重破坏宗法伦理和政治稳定的罪行,中央的征讨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奉辞伐罪”。这七条罪行涵盖了破坏等级秩序、危害民生、悖逆人伦、挑战王权等核心领域,体现了早期国家理念中“礼”与“刑”、“文”与“武”相结合的统治思想。军事行动在这里不仅是力量的展示,更是礼法精神的延伸和执行工具。

这一概念在后世的历史书写和政治论述中产生了深远影响。每当中央政权讨伐地方割据势力或叛乱臣子时,文人策士常援引“周制九伐”或“七伐之典”来论证其行动的合法性与正义性,将其比附于上古圣王的秩序实践。例如,在论述诸葛亮平定南中或历代王朝平定内部叛乱时,“九伐”、“七伐”便成为彰显“王师”正义性的经典符号。它超越了具体的周代史实,上升为一种“有道伐无道”的政治哲学原则,强调了中央政权在特定严重情形下使用武力的道德责任与制度规范。

综上所述,“七伐”典故脱胎于《周礼》的“九伐之法”,特指其中七种重大罪行所招致的天子征伐。它不仅是周代军事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作为一种深厚的政治文化传统,为后世提供了关于政权合法性、武力使用正当性以及维护统一秩序的理论资源。通过这一典故,我们可以窥见古代中国将伦理、法律与军事力量融为一体,以构建和维护政治共同体的治理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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