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贪为宝bù tān wéi bāo源见“子罕辞宝”。称扬清正廉洁。《隋书·韦世康传》:“志除三惑,心慎四知。以不贪为宝,处脂膏而莫润。”
“不贪为宝”这一典故出自《左传·襄公十五年》,其核心在于颂扬清廉自守、不慕外物的高尚品格,并通过一个具体的历史故事,将抽象的道德理念生动具象化,成为后世传颂的廉洁典范。 故事发生在春秋时期的宋国。有一位名为子罕的贤臣,官至司城(即掌管工程建设的官员,相当于后世司空),以德行著称。其时,宋国有个人得到了一块未经雕琢的宝玉,视为至宝。他深知此玉价值连城,便专程前往都城,欲将其献给子罕,以期获得赏识或好处。然而,子罕坚决不肯接受。献玉者起初不解,以为子罕是怀疑玉石的真伪,便诚恳解释道:“我已请专门的玉匠鉴定过,这确实是一块稀世宝玉,因此才敢拿来献给您的。”他满心以为这番解释能打消子罕的疑虑。 子罕的回答却出人意料,他温和而坚定地说:“我并非怀疑它的真伪。我将‘不贪’视为我的宝物,而你则将这块玉石视为你的宝物。如果我今天收下了你的玉,那么,我们两人就都丧失了自己最珍贵的宝物。不如让我们各自保有自己的宝物吧。”这番话深刻揭示了“宝”的内涵可以超越物质层面,指向精神操守。在子罕看来,坚守不贪图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廉洁品格,其价值远胜于任何有形的珍宝。接受美玉,固然得到物质之宝,却会玷污精神之宝,是为得不偿失。 献玉者闻言,并未完全释然,他进一步陈述了自己的苦衷:他身怀如此贵重的宝玉,不敢穿越乡里,唯恐遭遇不测,招来杀身之祸。献玉于子罕,既是为了表达敬意,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寻求庇护,以求平安。子罕体谅其处境,于是安排他暂时留在都城内,并请技艺高超的玉工将这块璞玉精心雕琢成器。待宝玉加工完毕,市场价值得以充分显现后,子罕让此人带着玉器安全返回家乡,并将变卖宝玉所得的钱财悉数交还,使他得以富足而安稳地生活。 这个典故之所以流传千古,在于其丰富的内涵。首先,它树立了“以德为宝”的价值观。子罕将内在的道德修养——“不贪”,置于外在的物质财富之上,这种价值选择体现了儒家所推崇的“义利之辨”,即道德原则应优先于物质利益。其次,它展现了清廉的智慧与仁爱。子罕并非简单、生硬地拒绝,而是在坚守原则的同时,体恤他人的难处,并设法帮助解决问题,做到了既“清”且“惠”,使廉洁的品德闪耀着人道关怀的光辉。最后,故事结局圆满,献玉者得以保全性命与财富,子罕则保全了清誉与心安,实现了“各得其宝”的双赢,这也寓意着坚守正道终将带来美好的结果。 “不贪为宝”由此成为一个极具影响力的成语,常被用来赞誉官员或个人的清正廉洁,强调精神操守的无价。后世许多文人墨客、清廉官吏都以此自勉,将其视为立身处世的准则。这个典故超越了时代,它所蕴含的摒弃贪欲、崇尚廉洁、以德立身的思想,直至今日,对于个人修养与廉政建设仍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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