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 的意思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


yī zài zé yòu,sān zé bù shè一再:第一、二次;宥:宽容。第一、第二次可以宽容,再三违犯就不能赦免了。

“一再则宥,三则不赦”是一句源自中国古代典籍的成语,其意为:对于初犯和再犯的错误,可以给予宽恕和赦免;但若屡教不改,第三次再犯同样的过错,则不再予以原谅,必须加以惩处。这句成语体现了传统法律与道德观念中“宽严相济”的原则,既强调教化与容忍的余地,也明确划定了容忍的底线,以防止纵容导致秩序崩坏。

这句成语的核心内涵在于区分过失的偶然性与恶性。前两次的“宥”(宽恕)是基于人性难免有失的考量,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儒家“恕道”与教化思想;而第三次的“不赦”则表明,当行为表现出明显的故意或习性时,就必须施以惩戒以儆效尤,维护规则的严肃性。这种观念在古代司法和礼制体系中常被运用,既避免严刑峻法导致民不堪命,也防止因过度宽容而纵容犯罪。

在具体用法上,“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多用于描述法律、纪律或道德规范的执行原则。例如,在古代治理中,对于轻微的民事纠纷或初犯的过失,官员可能予以训诫或轻罚;但若同一人再三触犯同一律条,则会被视为“惯犯”,处罚将显著加重。这一原则也延伸至社会教化领域,如家族规训、师生管理中,往往给予两次悔改机会,第三次则施以更严厉的责罚。在现代表述中,它常被引用来强调“事不过三”的警告意义,警示人们不要因一时宽容而心存侥幸。

关于出处,这句成语的原始表述可追溯至先秦典籍《左传》。《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楚国大夫声子在与令尹子木论政时,引用西周时期的法典原则:“先王之命:『一再则宥,三则不赦。』”这表明早在周代,这一观念已被纳入成文法规或治国理念中。此外,《尚书》《周礼》等经典中也有类似思想的体现,如“三犯不赦”“过三次则刑”等记载,均反映了古代对累犯加重处罚的法律精神。后世如《汉书》《唐律疏议》等法律文献中,也能看到对这一原则的继承与发展。

从历史背景看,这一原则的产生与古代宗法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在强调礼治与德化的周代,法律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道德教化相辅相成。“一再则宥”体现了以教为先的柔性治理,而“三则不赦”则确保了社会秩序的刚性约束。这种设计既符合“中庸”之道,避免极端化处理,也适应了早期国家治理中资源有限、需兼顾人情与法治的现实需求。

时至今日,“一再则宥,三则不赦”的思想仍具有现实意义。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国家对累犯设有加重处罚条款,这与古代“三则不赦”的精神一脉相承;在企业管理、学校教育等场景中,“警告—再警告—严惩”的阶梯式处理方式,也隐约可见这一原则的影子。然而,当代社会更注重个案公正与人权保障,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情境审慎判别,避免机械套用。总体而言,这句成语浓缩了中国人对宽恕与界限的深刻智慧,成为传统文化中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一个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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