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之孽【拼音】:zì zuò zhī niè解释孽:罪恶,灾祸。指自己招来的罪孽或灾祸是逃不脱的出处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第44章:“与卖国者言救国,与毁法者言护法……尽王揖唐等自作之草,如何与彼谈判!”示例近义词自作孽,不可活反义词语法作宾语;用于书面语
成语“自作之孽”源自中国古代经典文献《尚书·太甲》篇,其中记载:“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逭。”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是上天降下的灾祸,或许还有办法躲避或挽回;但如果是自己造成的罪过或灾祸,则无法逃脱责任与后果。后世将“自作孽,不可逭”简化为“自作之孽”,用以强调个人行为导致的恶果必须由自己承担,蕴含着深刻的警示意义。 从文化背景来看,这一成语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强烈的道德自律与因果观念。儒家思想强调“修身”与“自省”,认为人的福祸往往与自身行为密切相关。孟子也曾引用此语,进一步阐发为“自作孽,不可活”,突出了个人选择对命运的决定性影响。在古代社会,这种观念不仅用于个人品德修养,也常被统治者引用,以劝诫人们遵守伦理规范,避免因错误行为招致灾祸。 在语义演变上,“自作之孽”的“孽”字原指灾祸、罪过,引申为因错误、恶行带来的不良后果。成语整体带有贬义色彩,多用于批评那些因自私、愚昧或放纵而陷入困境的人。例如,一个人因贪婪而触犯法律,最终身陷囹圄,便可形容为“自作之孽”。它强调了主观能动性在灾祸形成中的作用,与“自食其果”“咎由自取”等成语含义相近,但更具古典文化的厚重感。 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成语常见于文学、历史评论及日常口语。古代小说中常以“自作之孽”评价反面人物的结局,如《水浒传》中某些人物的下场;现代语境下,则多用于警示社会现象,如因投机取巧导致失败,或因言行失当引发矛盾。它提醒人们,在面临选择时应谨慎负责,避免因短视或恶意行为酿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总之,“自作之孽”不仅是一个语言符号,更是中华文化中道德智慧的结晶。它跨越千年,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告诫世人:人生的许多困境往往源于自身,唯有明辨是非、克己修身,方能远离祸患。这一成语的传承,体现了中华民族对责任与自律的永恒追求,在当代社会依然闪耀着警示与教诲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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