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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杀三宥


三杀三宥【拼音】:sān shā sān yòu解释宥:赦罪。形容断案慎重。出处宋·苏轼《省试刑赏忠厚之至论》:“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三杀三宥:成语接龙顺接


“三杀三宥”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与政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典故,其核心内涵并非指具体某个成语,而是源于历史记载中关于司法慎刑、君主仁德的一种叙事模式。它通常用来形容在处理重大案件,尤其是涉及权贵或复杂情形的审判时,执政者反复权衡、多次审议的慎重态度。“三杀”意指依法论罪当处死刑,“三宥”则指依据情理或特殊因素予以宽宥赦免。这一过程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情、理、法”相融合,以及“慎刑恤罚”的治理理念。

从历史渊源看,“三杀三宥”的叙事可追溯至《周礼·秋官·司刺》中记载的“三宥三赦”制度:“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即对因不知法、过失或遗忘而犯罪者予以宽恕。后世文献中,常将这种反复审议、宽严相济的司法过程概括为“三杀三宥”。例如在《孔子家语》等典籍中,记载孔子曾任鲁国大司寇,处理案件时注重详查、不轻断,这种审慎精神与之相通。唐代以后,史书与文学作品中亦常见类似表述,用以描述君主或执法者对重大案件的反复斟酌,如对功臣、皇族犯罪时的特殊审议程序,凸显了法律执行中兼顾权威与仁德的平衡艺术。

这一概念深刻反映了儒家思想对古代司法体系的影响。儒家强调“仁政”与“中庸”,主张“刑罚中”,反对滥刑。《论语》云:“赦小过,举贤才”,司法中留有余地、给予改过之机,正是仁政的体现。“三杀三宥”并非简单的法外开恩,而是在严格法律框架内,充分考虑犯罪动机、社会影响、当事人身份等因素,通过多次审议以实现“罚当其罪”的正义。它亦与“春秋决狱”的传统一脉相承,即引用儒家经义作为判案依据,注重犯罪者的主观意图,而非单纯依据条文,从而使法律执行更具灵活性与人文关怀。

在政治象征层面,“三杀三宥”常被用作展现统治者威严与宽厚并存的手段。古代帝王通过此类程序,既能彰显法律森严、震慑不法,又可展示“好生之德”与“皇恩浩荡”,强化道德教化功能。例如,历史上对一些大臣的审判,往往经历多次定罪与赦免的波折,这既是权力博弈的体现,也是维护统治稳定的策略。这种反复过程,客观上促进了案件细节的充分核查,减少了冤滥,但有时也可能沦为政治作秀或权术操弄,需结合具体历史情境看待。

综上所述,“三杀三宥”作为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一个缩影,超越了单纯的法律程序,融入了伦理、政治与社会治理的多重维度。它倡导的慎刑理念,至今仍具有启示意义:在法治实践中,如何平衡法律刚性与人情关怀,如何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是值得深思的课题。这一传统叙事,不仅丰富了汉语的文化内涵,也为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复杂性提供了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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