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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施仁


法外施仁【拼音】:fǎ wài shī rén解释旧时指宽大处理罪犯。出处明·李清《三垣笔记·崇祯》:“其驰驱通义一带,亦不无微劳可悯,乞皇上法外施仁。”示例当朝的圣人最恼的贪官污吏,也还算~,止于把他革职,发往军台效力。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第十三回近义词从宽发落、法外施恩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分句;指宽大处理罪犯

“法外施仁”是一个蕴含深厚人文关怀与治理智慧的汉语成语,其字面意思是指在法律条文规定之外,基于仁爱、怜悯之心而给予宽大或特殊的处理。这一概念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礼法结合”、“情法交融”的特点,它并非倡导肆意践踏法律,而是强调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应保有道德的温情与人性的考量,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历史渊源上看,“法外施仁”的思想根基可追溯至儒家“仁政”与“恤刑”理念。儒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需手段,但“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完全僵化地依据条文可能产生不近人情甚至显失公平的结果。因此,理想的治理者(如圣君、贤臣)在执法时,应兼具“法”的刚正与“仁”的柔润,在特殊情形下,运用权力对值得同情或情有可原者予以宽宥。历史上许多被誉为“青天”的司法官员,其事迹往往包含着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于法律框架内或权限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理的案例,这被视为德政的体现。

该成语的适用具有严格的语境和条件。它通常指向一些特殊的个案,例如:罪犯确有令人怜悯之处(如为孝养父母而被迫犯罪);其事出有因,动机并非极端恶劣;或者严格依法处理将导致严重不公或违背普遍认同的伦理价值。其前提是执法者拥有法定的裁量权或复核权,并且其“施仁”的动机出于公心而非私情,目的是补救法律因普遍性、滞后性可能带来的不足,而非破坏法律的根本权威。因此,“法外施仁”与“徇私枉法”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以“仁”补“法”之缺,后者则是以“私”损“法”之公。

在当代社会,对“法外施仁”的理解需更加审慎。现代法治精神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的公正,要求权力必须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因此,成语所蕴含的“灵活性”更多地应被吸纳至立法和制度设计层面,例如通过完善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建立特赦、救济等合法机制,以及赋予司法官在法定幅度内的合理自由裁量权,从而将“仁”的精神制度化、规范化。这既能保障个体在特殊情况下获得公正对待,又能防止“法外”操作可能带来的任意性与权力滥用。

综上所述,“法外施仁”作为一个传统成语,其核心价值在于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条文,其终极目的应服务于善与公正。在追求法治的同时,不应摒弃人性中的怜悯与温度。如何在一个成熟的法治体系中,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体现公平正义与人文关怀的平衡,使“法内”已蕴含“仁”的精神,或许是这个古老成语留给现代社会的深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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