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拼音】:zhuō jiān jiàn shuāng,zhuō zéi jiàn zāng,shā rén jiàn shāng解释奸:通奸;赃:赃物。指问罪要有真凭实据出处明·施耐庵《水浒传》第26回:“自古道:‘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你那哥哥的尸首又没了,你又不曾捉得他奸。”示例近义词捉奸见双,捉贼见赃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指做事必须要有证据
成语“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是一句源自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与民间智慧的俗语,其核心在于强调处理案件时必须重视确凿证据,不可凭空臆断或轻信口供。这句成语以排比句式,列举了三种典型的刑事案件类型——通奸、盗窃与杀人,并分别指出每类案件中最关键、最直接的证据形式:捉奸要见到男女双方在一起,捉贼要找到赃物,杀人要看到伤害结果或凶器伤痕。这种表述生动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实证、轻口供”的朴素司法理念,尤其在缺乏现代科学侦查手段的古代社会,直接证据的获取对定案具有决定性意义。 从历史渊源来看,这句成语的形成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密切相关。早在秦汉时期,司法实践中就已强调“证不言情”的责任,而唐宋以后,证据规则日趋完善。例如,《唐律疏议》中便有关于赃物追查与伤害检验的详细规定,而宋代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更是系统总结了验伤鉴定的方法。成语所反映的观念,正是这些法律实践在民间话语中的凝练表达,它告诫司法官员与普通民众,在任何纠纷或指控中,都必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证据为基础,避免因怀疑或传言造成冤假错案。 这句成语的深层内涵,还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程序正义的初步追求。尽管传统司法体系以刑讯为合法手段,但此成语却暗示了超越口供的更高标准:即使嫌疑人招供,若缺乏相应物证,案件仍存疑点。例如,仅凭他人指控通奸而无现场抓获,或指控盗窃而无赃物佐证,都难以服众。这种思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主观臆断的泛滥,保护了民众免受诬告之害,也推动了古代司法向更理性、更客观的方向发展,成为民间评判是非的重要准则。 此外,成语的结构与修辞也颇具特色。三个短句并列,节奏紧凑,朗朗上口,易于传播。每句均采用“动词+宾语+见+关键证据”的相同句式,通过重复强化了主题的普适性。这种排比不仅增强了语言力量,还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从具体案件延伸至日常生活,提醒人们在任何争议中都应“拿证据说话”。因此,它不仅是法律谚语,也是一种处世哲学,反映了中国人注重实际、讲究凭据的思维习惯。 时至今日,这句成语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证据裁判原则”已成为司法基石,而“捉奸见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所蕴含的重视客观证据的精神,与现代法律理念高度契合。它提醒我们,无论是法律裁决还是日常判断,都应避免情绪化或偏见干扰,坚持用扎实的证据支撑结论。同时,作为一种文化遗产,这句成语也让我们窥见中国古代司法智慧的闪光点,以及传统文化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