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目共睹【拼音】:zhòng mù gòng dǔ解释所有人的眼睛都看到了。形容非常明显。亦作“众目共视”、“众目具瞻”。出处宋·何尚之《答宋文帝赞扬佛教事》:“且观世大士所降近验,并即表身世,众目共睹,祈求之家,其事相继。”示例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卷:“这是小人们~。只银子数目多少,小人不知。”近义词众目共视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成语“众目共睹”意指众人的眼睛都共同见证,形容事情极其明显,为大众所共见,无可置疑或隐瞒。其语义重心在于强调事实的公开性与确凿性,通常用于描述某种行为、现象或结果是如此显而易见,以至于任何旁观者都无法否认。这一成语蕴含了社会集体观察的客观性,常被用于论证或陈述时,以增强说服力,表明所述内容并非个人主观臆断,而是有目共睹的公共事实。 从结构上来看,“众目共睹”由“众目”与“共睹”两部分组成。“众目”即众人的眼睛,代指公众的视线或关注;“共睹”意为共同看见。两者结合,生动描绘出事件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场景。在语法功能上,它多作为谓语、定语或状语使用,例如:“他的贡献众目共睹”(作谓语),“这是一项众目共睹的成就”(作定语)。其近义词包括“有目共睹”、“众所周知”等,都强调公开性与公认度;反义词则有“鲜为人知”、“秘而不宣”等,指向隐藏或未被察觉的状态。感情色彩上,该成语属中性,但具体语境中可偏向褒义,用于肯定正面事实。 追溯其渊源,“众目共睹”的雏形可见于古代文献对公众见证的描绘。虽非直接出自某部经典,但类似表述在历史文本中屡见不鲜,反映了中国文化中对“公论”与“眼见为实”的重视。例如,《论语》中孔子强调“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虽未直接使用此成语,但体现了对公众观察的审慎态度。在后世演变中,这一成语逐渐固化,成为汉语中表达公开公认的常用语汇。其形成与中国传统社会注重集体意识、强调舆论监督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凸显了“众目”之下事实无所遁形的观念。 在实际运用中,“众目共睹”广泛出现在书面语与口语中,适用于多种场合。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它常用来强调事件的公开性,如:“这座城市的变化众目共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有目共睹。”在学术或正式论述中,它可引证无可争辩的事实,如:“实验数据众目共睹,验证了理论的可靠性。”此外,日常交流中也用以表达共识,如:“他的努力大家众目共睹,最终成功实至名归。”使用时需注意语境适配,避免滥用,以确保表述的准确性与力度。 总之,“众目共睹”作为一个凝练而有力的成语,不仅丰富了汉语的表达方式,更承载了社会对公开、透明与共识的价值追求。它提醒我们,在众目睽睽之下,真实往往不言自明,而这一理念在当今信息时代尤具现实意义。通过理解与运用这一成语,我们能更有效地传递事实,促进沟通中的清晰与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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