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去刑【拼音】:yǐ xíng qù xíng解释用刑罚遏止刑罚,意指从重量刑,使百姓畏惧而不敢犯法,以收到不用刑的效果。出处《商君书·靳令》:“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高亨注:“‘轻其重者’一句是衍文,《韩非子·饬令篇》无,是其证。”又《去强》:“以刑去刑,国治。”示例近义词以刑止刑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以刑去刑”是中国古代法家学派提出的一种重要法治思想,其核心含义是通过严厉的刑罚来威慑和制止犯罪行为,最终达到减少乃至消除刑罚使用的目的。这一成语凝练地体现了法家“以战止战”、“以杀止杀”的强硬逻辑,强调运用法律手段,尤其是严刑峻法,来建立社会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它不仅是法律领域的概念,更深深植根于先秦时期激烈的政治哲学论争之中,与儒家的“德治”、“礼治”思想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一思想最系统的阐述者,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他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中明确提出:“重其刑,以刑去刑。”韩非认为,人性本质是趋利避害的,如果犯罪成本很低而潜在收益很高,人们就会铤而走险;反之,如果刑罚极其严酷,让人一想到犯罪就感到恐惧,那么犯罪行为自然就会减少。他形象地比喻说,对轻罪施以重罚,就像为了防止滚落的千金重物而设立高墙一样,人们就不会去触犯法律。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推行的“连坐”、“刑用于将过”(即对犯罪意图进行惩罚)等实践,正是“以刑去刑”理念的极端应用,旨在通过制造普遍恐惧来强制规范民众行为。 从历史背景看,“以刑去刑”思想的兴起,与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密切相关。旧有的宗法礼制崩溃,诸侯争霸,社会失序。法家思想家认为,依靠道德说教和礼乐熏陶(儒家主张)已无法应对乱世,必须依靠明确、公开且严厉的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来迅速稳定社会、富国强兵。因此,“以刑去刑”表面上看是法律手段,实质上是一种高效的社会治理工具,其终极目标是指向“去刑”的理想状态,即无人犯法、刑罚搁置不用的“刑措”之境。 然而,这一思想自诞生起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荀子等对此多有批判。他们认为,单纯依靠刑罚威慑只能让人因为恐惧而不敢作恶,却不能培养内心的羞耻感和道德感(“免而无耻”)。理想的治理应“德主刑辅”,通过教化使人心向善,从而根本性地杜绝犯罪念头(“有耻且格”)。道家的老子也从另一角度反对严刑峻法,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过多的强制规定反而会激起更多的反抗。后世统治者在实际运用中,往往片面强调其“重刑”的一面,而忽视了“去刑”的最终目的,容易导致暴政和酷吏政治,秦朝的短命而亡常被引为历史教训。 尽管存在争议和滥用风险,“以刑去刑”的思想对中国古代乃至现代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强调了法律的威慑功能和预防犯罪的价值,推动了法律的公开化和成文化(如《法经》、秦律),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在现代法理中,其精神内核——即通过适当的刑罚威慑来预防犯罪、保护社会——仍然是刑法学的重要原则之一,尽管其实现方式已完全置于人权保障、罪刑法定和比例原则等现代法治框架之下。因此,理解“以刑去刑”,不仅是对一个成语的溯源,更是审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遗产、思考法治中惩罚与预防关系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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