逋慢之罪【拼音】:bū màn zhī zuì解释不遵守法令的罪过。出处宋·王安石《再辞同修起居注第五状》:“臣之区区,辞说已穷,然不敢避逋慢之罪而苟止者,非特欲守前言之信,亦不敢上累朝廷。”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指罪过
“逋慢之罪”是一个源自古代汉语的成语,其含义深刻且具有特定的历史法律背景。该成语由“逋慢”与“罪”两部分组成:“逋”原指逃亡、拖欠,引申为逃避、拖延;“慢”意为怠慢、轻视、不敬;“罪”即罪过、罪行。因此,“逋慢之罪”整体上指因逃避、拖延或怠慢职责、命令而犯下的罪行,尤其特指古代官员或臣民对朝廷法令、君主诏令的不遵从行为。它强调的不仅是一种行动上的延误,更是一种态度上的轻蔑与不敬,往往被视为对权威的挑战,在古代社会属于较为严重的过失。 这一成语的渊源可追溯至中国古代的律法与官僚制度。在封建王朝中,君主诏令与朝廷法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官员或百姓必须迅速、严格地执行。任何对命令的拖延、逃避或敷衍,都可能被定性为“逋慢”,进而构成“逋慢之罪”。例如,在汉代以后的律法中,常有对“稽缓诏书”、“违期不赴”等行为的惩处规定,这些皆可归入“逋慢”的范畴。历史上,许多文献记载了因此获罪的案例,如官员接到调令后延迟赴任,或地方官未能及时上报灾情,都可能被弹劾治罪。这使得“逋慢之罪”成为维护中央集权与行政效率的重要法律概念。 从文化与社会意义上看,“逋慢之罪”反映了古代中国对秩序与服从的重视。儒家思想强调“君君臣臣”的伦理纲常,要求下级对上级绝对忠诚与服从,而“逋慢”行为直接违背了这一原则,被视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失范。因此,该成语不仅用于法律文书,也常见于奏章、史书或文学作品中,用以批评官吏的渎职或警示世人恪尽职守。例如,在《后汉书》、《唐律疏议》等典籍中,均有相关记载与论述,体现了古代社会对行政效率与权威维护的严格要求。 在现代语境中,“逋慢之罪”的使用已相对罕见,但其核心精神仍具有启示意义。它提醒人们,在职场、社会或公共事务中,对待职责与约定应保持敬畏之心,避免因怠慢或拖延造成严重后果。虽然现代法律不再直接使用这一术语,但类似概念如“渎职罪”、“玩忽职守”等,均与之有相通之处,强调对责任与义务的认真履行。此外,该成语也常用于文学或学术讨论中,作为分析历史官僚制度或批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术语,展现其持久的语言生命力。 总之,“逋慢之罪”是一个承载历史与法律内涵的成语,它源自古代中国的行政与司法实践,强调对权威与职责的遵从。通过了解这一成语,我们不仅能深入认识传统社会的治理逻辑,也能反思当代社会中的责任与效率问题。其背后的文化意蕴——即对秩序、诚信与尽职的呼唤——至今仍值得人们深思与借鉴。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