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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施恩


法外施恩【拼音】:fǎ wài shī ēn解释施:施行,给予。超越法律而给予恩惠。指宽大处理,免施刑罚。出处清·梁章钜《归田琐记·鳌拜》:“仍照皇祖所降谕旨,给予一等男爵,世袭罔替,已足以示国家法外施恩,旧勋之意矣。”示例章诒和《往事并不如烟·斯人寂寞》:“烦劳他找到山西省负责人,能否为聂绀弩‘~’。”近义词法外施仁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分句;指宽大处理罪犯

成语“法外施恩”意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基于特殊情况或人道考量,对当事人施以宽恕或减轻处罚。这一概念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相融合的思想,强调在严格执法之外,还应兼顾人情世故与道德伦理,以达到社会教化的更高目的。它并非鼓励徇私枉法,而是主张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实现实质正义。

从历史渊源来看,“法外施恩”植根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儒家思想强调“仁政”与“恤刑”,主张“律设大法,礼顺人情”,认为执法应存有恻隐之心。例如,在审理涉及老幼、残疾或特殊情境的案件时,官员常会依据“春秋决狱”的精神,参照儒家经义酌情处理。这种理念在历代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如唐律中的“权断”制度,允许法官在特定情况下法外量刑,以体现皇恩浩荡或顺应天理人情。

在具体应用中,“法外施恩”通常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偶犯、过失犯罪或情节轻微者从宽处理;二是基于罪犯的悔过表现或立功行为予以减刑;三是考虑当事人的特殊处境,如家庭困苦、身体疾病等,施以人道关怀;四是在重大政治或社会事件后,为安抚民心、彰显德政而进行特赦。这些做法不仅有助于缓和法律刚性可能带来的严苛后果,也能促进社会和谐,强化统治者的道德形象。

然而,“法外施恩”也存在争议与风险。若无明确规范与监督,可能演变为人治凌驾于法治,成为特权阶层逃避惩罚的借口,损害法律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因此,传统司法中强调“恩自上出”,即施恩权应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或中央司法机关手中,并需经过严格程序,以防滥用。现代法治社会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类似精神仍体现在赦免制度、司法裁量权以及刑事政策中的“宽严相济”原则之中。

总之,“法外施恩”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理念,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法律与人情平衡的深刻思考。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冷硬的条文,也应蕴含温度与智慧。在当代社会,如何在恪守法律公正的同时,灵活运用司法裁量空间以体现人道关怀,仍是司法实践值得探索的课题。这一成语至今仍具启示意义,促使我们反思法治建设中刚性规则与柔性治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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