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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律比附


引律比附【拼音】:yǐn lǜ bǐ fù解释古代法律用语。援引律令,类比定罪。出处《明律·名例·刑律》:“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示例近义词反义词语法作宾语、定语;用于书面语

“引律比附”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其核心内涵是指在审理案件时,若现行法律条文对具体案情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司法官员可以援引性质与情节最为接近的已有法律条文或判例(即“律”),通过类比、推演的方式(即“比附”)来定罪量刑。这一原则体现了传统中国法律体系在面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法律条文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时,所采取的一种灵活应对机制,旨在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追求具体案件的实质公正。

该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秦汉时期,司法中就已出现“比”、“决事比”等做法,即参照先前判例处理类似案件。至唐代,法律制度趋于成熟,《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为比附类推提供了正式的法理依据。及至明清,“引律比附”的原则更为明确和制度化。《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设有“断罪无正条”的专项规定,要求司法官员在无直接对应条文时,必须详细援引最相类似的律例,并上报高级官府直至中央刑部核准,方可最终定案,以防止地方官员的滥权和随意比附。

“引律比附”原则的实践,具有双重性作用。从其积极意义看,它赋予法律一定的弹性,使僵化的法典能够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尤其是应对新型犯罪或特殊情节,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体现了“天理、国法、人情”相融合的传统司法理念。然而,其弊端也极为明显。由于“比附”的标准缺乏绝对客观的尺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官员个人的学识、道德水准与主观判断,这就为司法擅断、出入人罪打开了方便之门。若遇官吏徇私或能力不足,很容易导致“轻重失宜”,造成冤假错案,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随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尤其是清末修律和西方法律思想的传入,罪刑法定原则逐渐被确立为现代刑法的基石。这一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明确反对类推定罪。因此,强调类推适用的“引律比附”制度与近代法治精神相悖,在20世纪初的法制改革中被正式废除。此后,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均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引律比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标志性概念,它深刻反映了古代中国司法智慧中灵活务实的一面,也暴露了人治色彩下法律不确定性的风险。它的兴衰历程,恰是中国法律从古代“援引比附”的类推主义,走向现代“罪刑法定”的法治主义这一重大转型的缩影,为我们理解中国法律传统及其现代化路径提供了关键的历史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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