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必以情 的意思

必以情


【成语】:必以情【拼音】:bi yi qing解释一定尽可能按实情去判决。

“必以情”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固定成语,而是出自中国古代经典《左传》中的著名段落,常被引用和诠释,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与政治哲学意义。其原文语境出自《左传·庄公十年》,即《曹刿论战》一篇。在长勺之战前,曹刿问鲁庄公凭借什么与齐国作战,鲁庄公在提到衣食分人、祭祀诚信后,最终说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这里的“必以情”是完整语句的一部分,意为处理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做到明察秋毫,也一定要根据实情、情理来裁决。曹刿听后认为这是“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并最终帮助鲁国取得了胜利。因此,“必以情”虽非四字成语,但作为经典名句的核心片段,承载了丰富的思想价值。

从语义上分析,“必以情”的关键在于“情”字的理解。此处的“情”并非指现代汉语中常见的情感、情面,而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内在情理与客观实情。它强调的是处理政务,尤其是司法断案时,必须立足于事实本身,追求公正合理,而非主观臆断或徇私枉法。其中“必”字则体现了必须、一定要的坚决态度,显示出一种不容妥协的原则性。因此,这句话整体倡导的是一种务实、求真的治理态度,是中国古代“以民为本”和司法公正思想的重要体现。

“必以情”所蕴含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首先体现了早期儒家所推崇的“德治”与“民本”理念。鲁庄公将公正处理狱讼作为赢得民心的关键,曹刿视之为对百姓尽责的表现,这反映出治国理政应以民生福祉为依归。其次,它触及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在古代人治色彩浓厚的背景下,这种强调根据实情判案的主张,具有超越时代的进步性,与后世法家强调的“法不阿贵”虽有路径不同,但在追求公正的终极目标上存在共鸣。它告诫为政者,行政与司法决断必须尊重客观现实,方能获得民众的信赖与支持。

在历史长河中,“必以情”的精神被后世不断阐释和践行,成为衡量官员是否清正廉明、勤政爱民的重要标准之一。许多良吏史传中,都记载了他们“察情”、“据实”断案的事迹,这正是“必以情”原则的具体化。它从具体的司法领域,逐渐扩展为一种普遍的行政伦理和工作方法,即要求管理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使决策符合客观规律与民众的真实需求。这种务实精神,构成了中华优秀行政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时至今日,“必以情”的思想并未过时,反而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焕发出新的意义。它提醒立法、司法与行政人员,在任何决策和裁决过程中,都必须深入调查,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同时兼顾社会公序良俗与人之常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它所倡导的实事求是、公正为民的原则,与当代法治精神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契合。因此,重温“必以情”这一经典话语,不仅是对古代智慧的传承,更是对现代社会治理者的一种深刻启示与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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