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则lì zé汉扬雄《法言·吾子》:“诗人之赋丽以则,辞人之赋丽以淫。”后以“丽则”指美丽典雅。《后汉书·文苑传赞》:“言观丽则,永监淫费。”
“丽则”这一典故出自东汉文学家、书法家蔡邕所著的《述行赋》,其序言中有云:“情丽则而辞谲诡。”此语虽简,却蕴含深刻的美学思想与文学批评标准。它的核心意涵,是指文辞应当既追求华美(“丽”),又须合乎规范与法度(“则”),即强调文采与内容、形式与规范的和谐统一。这一概念的提出,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深深植根于先秦至两汉的文学思想流变之中,是对前代美学观念的继承、总结与升华。 探究“丽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儒家的“文质”观。孔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论语·雍也》)这里虽论君子修养,却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文学理论。“质”指内在本质与思想内容,“文”指外在形式与文采。孔子主张文质相称,彬彬有礼,反对偏废。这一思想为“丽则”说奠定了哲学基础:“丽”对应着“文”的层面,即形式的华美动人;“则”则对应着“质”与“度”的层面,即内容的雅正与形式的节制。蔡邕将“丽”与“则”并提,正是要求文学作品在追求辞采绚烂的同时,必须受到内在情理与儒家伦理规范的制约,避免流于浮艳虚诡。 与此同时,“丽则”观念的成形,也与汉代辞赋创作的实际发展密切相关。西汉大赋极尽铺陈夸饰之能事,“繁类成艳”(班固《两都赋序》),达到了“丽”的巅峰。然而,其弊病也日益显露,如扬雄所批评的“辞人之赋丽以淫”(《法言·吾子》),即过于追求辞藻的繁富华丽而忽略了讽喻劝诫的根本宗旨,失却了法度(“则”)。扬雄进而提出“诗人之赋丽以则”的理想标准,主张赋应像《诗经》那样,既有文采,又符合礼义法度,能够发挥教化作用。蔡邕的“丽则”说,正是直接承袭并提炼了扬雄的这一观点,使其从一个具体的文体批评标准,上升为更具普遍意义的文学创作原则。 在文学批评史上,“丽则”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梁文学理论家刘勰在《文心雕龙》中对此多有阐发。他在《诠赋》篇中强调赋应“义必明雅”,“词必巧丽”,并引用扬雄之语作为立论依据;在《定势》篇中更明确指出:“旧练之才,则执正以驭奇;新学之锐,则逐奇而失正。势流不反,则文体遂弊。秉兹情术,可无思耶?”这里的“执正以驭奇”,正是“丽则”精神的具体体现——“正”为法则、规范,“奇”为华美、新变,主张在坚守雅正根本的前提下驾驭文采。此后,“丽以则”成为历代文人评价辞赋乃至其他文体优劣的重要尺度,它平衡了文学的艺术性与思想性,为纠正形式主义文风提供了理论武器。 综上所述,“丽则”典故源自蔡邕《述行赋序》,其思想内核融合了儒家的文质彬彬观与扬雄对辞赋的批判反思。它要求文学创作既要有动人的文采之美(丽),又必须遵循内容的雅正与形式的法度(则),达到华美与规范的辩证统一。这一理念深刻影响了后世文学理论的发展,成为中国古代文论中关于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关系的一个重要命题,至今仍对文学创作与鉴赏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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