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ù xùn1.不顺从,不曲从。
"不徇"是一个汉语词语,由否定词"不"与动词"徇"组合而成,其核心含义指不曲从、不偏私,坚持原则与公正。其中,"徇"本有曲从、偏袒之意,如徇私、徇情;前缀"不"则构成明确否定,强调对不正当倾向的抵制。因此,"不徇"常用来形容人在处理事务时坚守正道,不为私利或人情所动摇,体现了正直、刚毅的道德品格。 在具体用法上,"不徇"多作为动词短语使用,后常接表示偏私对象的词语,构成"不徇私情""不徇私利"等固定搭配,例如:"法官审理案件时不徇私情,确保了判决的公正。"它亦可独立运用,如"他为人刚正,处事不徇",但其后隐含的对象(如"私""情"等)通常需通过上下文明确。该词多用于正式语境,褒义色彩浓厚,常见于表彰品行、强调法纪的论述中,与"公正""廉洁""铁面无私"等词语意义相近,而与"徇私舞弊""阿谀奉承"等形成反义对比。 "不徇"的出处可追溯至古代文献,其思想渊源深植于中国传统文化对"公义"的推崇。较为明确的早期用例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其中记载:"晏子不死君难,曰:'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为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故不徇私而务公。"此处"不徇私"即指不因个人亲近关系而盲从,体现了以公共利益为重的原则。后世史书与文集亦多见类似表述,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赞蔺相如"奉公不徇私",唐代韩愈《送李愿归盘谷序》中亦有"不徇物以役己"之句,均强调不受外物或私欲驱使的节操。 从文化内涵看,"不徇"精神与儒家"克己复礼""天下为公"的理念一脉相承,亦与法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法治思想相通。它不仅是个人修身的要求,更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准则。历史上,包拯、海瑞等清官形象常被誉以"不徇私情",成为公正执法的象征;在现代语境中,该词广泛应用于法治建设、廉政教育等领域,如"执法不徇情,办案不徇利",强调制度执行中必须摒弃人情干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不徇"一词凝练地表达了中华文化中对公正无私价值的坚守。其用法虽简洁,但承载着深厚的伦理意蕴,从古至今始终是衡量个人德行与制度效能的重要标尺。在当代社会,弘扬"不徇"精神,对于培养廉洁风气、促进社会和谐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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