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ù chěng1.不满意;怨恨。 2.指作乱,叛变。 3.泛指为非作歹。 4.不得志的人。 5.泛指歹徒。 6.不放纵。
“不逞”是一个具有历史深度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不得志”“不如意”,尤指心怀愤懑、欲望未能满足而意图为非作歹的状态。在现代汉语中,它主要作为书面语使用,常与“之徒”结合为固定短语“不逞之徒”,用以指代那些因失意而伺机作乱、破坏社会秩序的人。 从语义构成上看,“不逞”由否定副词“不”与动词“逞”组合而成。“逞”字本义为“通达”“实现”,引申为“快意”“放纵”,如“逞强”“逞凶”。因此,“不逞”直译为“不得快意”“未能如愿”。当这种不得志的状态积聚并转化为行动倾向时,便衍生出“为非作歹”的贬义内涵。该词带有强烈的负面评价色彩,不仅描述一种心理状态,更暗示了随之而来的潜在或实际的社会危害性。 在具体用法上,“不逞”一词古已有之,且多用于指涉特定人群。最经典的用法即是“不逞之徒”,此短语凝练地概括了那些因个人目的未能达到而心怀怨恨、企图扰乱秩序者。例如,在分析社会动荡原因时,可说“须严防少数不逞之徒借机生事”;描述历史事件时,亦可写“地方上的不逞之辈趁机聚众闹事”。此外,“不逞”亦可单独使用,作谓语或定语,如“志不逞而心生怨怼”“不逞之心”,但此种用法在现代汉语中已较为少见,其核心语义大多由“不逞之徒”这一四字结构承载。 该词的出处可追溯至先秦典籍。《左传·襄公十年》中即有记载:“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乱。”这里的“不逞之人”明确指代那些心怀不满、聚众作乱的群体。其后,《后汉书·史弼传》亦云:“外聚剽轻不逞之徒,内荒酒乐。”这些早期文献的用例,奠定了“不逞”一词与社会动乱、不法行为相关联的语义基础。纵观古代文献,“不逞之徒”常出现于史书、政论之中,用于指称叛乱者、地痞流氓或趁乱而起的破坏分子,体现了传统社会中对于失序力量的高度警惕。 在当代语境下,“不逞之徒”作为一个整体短语,仍保留于书面语体系,尤其常见于新闻报道、政治评论或历史叙述中,用于指代煽动骚乱、实施暴力犯罪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分子。其使用往往带有正式、严肃的语体色彩,隐含对违法行为及其动机(出于私欲未得满足)的严厉谴责。例如,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表述中,常强调要“依法打击不逞之徒”;在分析国际局势时,也可能用其比喻某些蓄意破坏和平的势力或个人。 综上所述,“不逞”一词源远流长,从古代典籍走向现代汉语,其“不得志而欲为恶”的核心语义保持稳定。它不仅仅是一个描述心理状态的词语,更是一个承载着社会秩序与道德评判的文化符号。通过“不逞之徒”这一凝固形式,它持续在语言中发挥着标识危险、谴责不法的重要功能,折射出社会对于和谐稳定的永恒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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