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uān shǔ/zhǔ yú qū/ōu1.沿海国在其邻接领海外划定一定水域范围(三海里至二百海里不等)行使渔业管辖权﹐这种水域称为专属渔区﹐或称渔业专属水域﹐沿海国对进入其专属渔区的外国渔船﹐要求遵守其所制定的法规和管理措施。
“专属渔区”是一个现代国际海洋法中的专业术语,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邻接的海域内,为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而设立的主权权利区域。在这一区域内,沿海国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所有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养护义务。这包括对鱼类、贝类、海藻以及其他有生命的水产资源的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的船只未经沿海国明确许可,不得在该区域内从事渔业活动。专属渔区的概念核心在于“专属”,即权利排他性地归属于沿海国,但其性质又区别于完全主权范围的“领海”。 从法律和实践角度来看,专属渔区的用法主要体现在国际关系、国内立法和渔业管理三个层面。在国际层面,沿海国通过国内立法宣布设立专属渔区,并通常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框架,与邻国通过谈判划定界限,以避免渔业资源争端。在国内层面,沿海国政府会制定具体的渔业法规,对本国及获准的外国渔船的捕鱼活动进行规范,包括颁发许可证、设定捕捞配额、规定渔具和渔法、实施监测监督等,以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资源管理层面,专属渔区制度是沿海国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本国渔民利益、防止过度捕捞和外国渔船“免费搭车”的重要工具。其范围通常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这与专属经济区的资源管辖范围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 专属渔区的出处直接关联到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演变。在传统上,沿海国的渔业管辖权仅限于狭窄的领海范围,公海渔业自由是长期原则。然而,随着捕捞技术的进步和远洋渔业的发展,一些海洋强国过度开发全球渔业资源,严重损害了许多沿海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此,1947年,智利和秘鲁等国率先提出对邻近200海里海域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主张,可视为专属渔区思想的早期实践。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承认了沿海国在毗邻其领海的公海区域养护生物资源的特殊利益,为专属渔区概念提供了初步法律依据。其后,冰岛、加拿大等国相继宣布建立专属渔区,引发了多场国际渔业冲突(如“鳕鱼战争”),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社会对海洋权益的重新界定。 真正的法律定型则是在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正式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赋予沿海国在该区域内对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经济性开发和管理的管辖权。由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已完全涵盖并超越了原先“专属渔区”的权利内涵,因此,在现代法律语境下,“专属渔区”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已很大程度上被“专属经济区”所吸收和取代。现今,一个国家若已设立专属经济区,通常就不再单独设立专属渔区。不过,在少数尚未宣布专属经济区、或希望在特定时期仅强调渔业管辖权的案例中,“专属渔区”的提法仍会被使用。因此,该词语的出处清晰地标记了国际海洋秩序从“公海自由”向“沿海国资源主权”演进的关键历史阶段。 综上所述,“专属渔区”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国际法内涵的词语。它指的是一国对其邻近海域生物资源拥有的排他性开发管理权,其应用直接关系到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它的产生和发展,根植于沿海国保护自身海洋资源的现实需求,并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框架下,演进为更全面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理解这一词语,对于把握当代海洋权益斗争、国际合作与资源养护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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