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ù nú1.亦作"不帑"。 2.不惩罚罪人的妻子儿女。
"不孥"一词出自《孟子·梁惠王下》,原文为:"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这里的"孥"在古代汉语中本指妻子儿女,亦可作动词,意为将罪责连坐于家属。"不孥"即指不株连罪人的妻子和子女,体现了刑罚只限于犯罪者本人、不祸及无辜家属的法治原则。 从语义内涵来看,"不孥"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罪止其身"观念的重要表述。在先秦时期,连坐制(即一人犯罪,亲属同受刑罚)是常见的法律实践,而孟子借周文王治岐的典故提出"罪人不孥",旨在倡导仁政思想,强调统治者的宽厚与公正。这一主张将个体罪责与家庭血缘进行切割,不仅保护了无辜家属的基本生存权,也反映出早期儒家对刑罚人道化的思考,与"罚弗及嗣""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等理念一脉相承。 在历史实践中,"不孥"思想对后世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汉代曾部分废除族刑,唐代《唐律疏议》虽保留连坐条款,但对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宋代以后,连坐制度逐渐收缩,明清时期对株连的适用也增设了诸多前提。尽管完全意义上的"不孥"在古代社会并未彻底实现,但其作为法治文明的理想标杆,始终是历代改革者批判严刑峻法的重要理论武器。例如明代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疾呼"刑罚止及一身",便是对"不孥"精神的直接继承。 现代汉语中,"不孥"一词已不再用于日常交流,但其精神内核已融入当代法治体系。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责自负"原则,禁止株连无辜亲属,这正是古代"不孥"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制度性延续。同时,该词在文史研究、法律思想讨论中仍具价值,常被引用于探讨刑罚伦理、人权保障等议题。需要注意的是,"孥"字在现代汉语中已极为生僻,日常书写时需避免与"奴""弩"等字形混淆。 总结而言,"不孥"作为一个承载着深厚人文精神的古语词,既记录了中华法治文明对刑罚限度的早期探索,也彰显了儒家仁政思想对个体尊严的关照。从孟子笔下的理想治国方略,到现代法治的基石原则,这一概念跨越千年仍闪耀着人道主义的光辉,提醒着世人:正义的边界当止于罪者,而仁法的温度应泽及无辜。
本站内容全部是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仅供学习,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6 黑查查 版权所有 鲁ICP备2020042908号-3鲁公网安备 37010502000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