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而故犯【拼音】:zhī ér gù fàn解释明明知道不能做,却故意违犯。出处宋·释普济《五灯会元》卷十九:“问:‘一切含灵具有佛性,既有佛性,为甚么却撞入驴胎马腹?’师曰:‘知而故犯。’”示例近义词明知故犯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用于处事
成语“知而故犯”是一个结构简洁而意蕴深刻的汉语词汇,它由四个字组成,直译为“知道却故意违反”。这一成语通常用来描述那些明明清楚规则、道理或后果,却仍然有意采取错误行动的人。其核心在于强调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性,与因无知或疏忽而犯错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因而带有更强烈的批评与谴责意味。 从语义内涵来看,“知而故犯”突出了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选择。个体并非因为缺乏认知或判断能力而失误,而是在拥有正确认知的前提下,主动选择了违背良知、规矩或道德准则的道路。这种行为往往源于更为复杂的动机,例如利益的诱惑、情感的冲动、侥幸心理,或是对于规则权威的漠视与挑战。因此,该成语不仅指涉行为本身的对错,更深入到行为背后的动机与意志层面,揭示了人性中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弱点或刻意。 在语法和用法上,“知而故犯”常作为谓语、定语或状语使用,在句子中承担批判或描述的功能。例如,“他这是知而故犯,必须严肃处理”或“这种知而故犯的行为令人不齿”。它适用于多种语境,既可用于批评具体的个人过失,如违反纪律、法律或承诺;也可用于探讨更广泛的社会、伦理问题,如环保意识下的破坏行为、诚信体系中的欺诈现象等。其近义词包括“明知故犯”、“有意为之”,反义词则有“不知者不罪”、“无心之失”等,共同构成了一个描述过错性质与程度的词汇网络。 “知而故犯”的哲学与文化意涵十分深厚。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强调“知耻近乎勇”和“慎独”,主张人应在明知善恶的基础上自觉践行道德。道家则警示“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因此,“知而故犯”被视为一种对理性与道德自觉的双重背离,它不仅是对外部规范的破坏,更是对内心良知和智慧的一种背叛。这一概念也普遍存在于其他文化中,例如西方宗教伦理中的“罪”(sin)常包含明知神律而故意违抗的意味,体现出人类对 intentional wrongdoing(故意作恶)的普遍反思与警戒。 在实际社会应用中,“知而故犯”现象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在法律层面,它常作为判定主观恶意、区分罪责轻重的重要考量;在教育与管理中,它被用来强调自律和规则意识的重要性;在公共道德讨论中,它则指向那些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理解和运用这一成语,有助于我们更精准地分析行为动机,倡导一种不仅“知道”而且“做到”的负责任态度,从而促进个人修养的提升与社会规范的维护。 综上所述,成语“知而故犯”虽寥寥四字,却凝练地捕捉了人类行为中一种特定而深刻的错误类型。它提醒我们,真正的智慧与品德不仅在于知晓对错,更在于在明知对错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做出合乎道义的选择。避免“知而故犯”,是个人走向成熟、社会实现和谐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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