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赃实证【拼音】:zhēn zāng shí zhèng解释赃物是真的,证据是确实的。泛指犯罪的证据确凿。出处明·无名氏《开诏救忠》第三折:“你今真赃实犯,有何理说。”示例难为你寻得出前人许多~,来做我们歪诗的护法。(清·魏子安《花月痕》第十六回)近义词反义词语法
“真赃实证”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成语,其字面意思为“真实的赃物和确凿的证据”,用以形容证据确凿、无可辩驳的情形。该成语由两个核心词汇组成:“真赃”指盗窃、贪污等非法行为中实际获得的财物,强调物品的真实性与来源的非法性;“实证”则指能够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如文书、证物或证言等。两者结合,体现了古代司法中对证据链条完整性与真实性的高度重视,强调只有赃物与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确凿定罪。 从历史渊源看,这一成语的雏形可追溯至秦汉时期的律法制度。古代司法体系在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背景下,尤为重视物证与口证的结合。例如《秦律》中明确规定,审理盗窃案件需“赃证俱获”,即同时查获赃物与相关证据,否则不能轻易定案。至唐宋时期,司法程序进一步完善,“真赃实证”逐渐成为官吏断案的常用标准。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强调“赃物现获,事状分明”,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可靠;宋代提点刑狱司的案牍中亦常见“赃证明白,方可结案”的记载,反映出该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入应用。 在文化内涵上,“真赃实证”不仅是一个法律术语,更被引申为对事物真实性、可靠性的强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倡导“实事求是”,道家哲学注重“真凭实据”,这些观念与“真赃实证”的内在逻辑一脉相承。成语常用于批判虚伪、揭露真相的语境,例如清代小说《儒林外史》中描写官场腐败时,便以“须有真赃实证,方好定罪”来讽刺某些官吏徇私枉法的行为。它体现了中国人注重实证、反对空谈的思维方式,也成为民间对公正司法的一种朴素期待。 现代汉语中,“真赃实证”的使用范围已超越司法领域,广泛用于日常生活、学术研究乃至政治评论中。例如在学术打假中,指代抄袭行为的铁证;在商业纠纷中,形容合同违约的确凿证据;在舆论监督中,强调对腐败行为的实质性揭露。成语的适用场景虽变,但其核心精神——追求事实的清晰性与证据的完整性——始终未改。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治观念的发展,当代司法体系更强调证据链的逻辑性与合法性,“真赃实证”的传统理念与现代证据规则相互融合,继续发挥着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真赃实证”是一个植根于中国法律传统与文化思维的成语。它既反映了古代司法对证据严谨性的追求,也承载着中国人重视实证、崇尚真实的价值观。从历史到现实,这一成语始终提醒人们:唯有基于确凿证据的判断,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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