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之危【拼音】:chèn rén zhī wēi解释利用别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出处蒋子龙《开拓者,开拓者》:“金城扭头瞪他一眼:‘去你妈的!君子不趁人之危。’”示例我不能~逼她嫁给我。近义词趁火打劫反义词语法作谓语、宾语、定语;同乘人之危英文take advantage of another's perilous state成语故事东汉凉州刺史梁鸿的属官苏正和不畏强权,依法查办武威太守。梁鸿担心会牵连朝廷高官,想杀了苏正和灭口,就找好友盖勋商量对策。虽然盖勋和苏正和是死对头,但他还是认为不能趁别人危难时候去害别人,这是不仁的表现
成语“趁人之危”意指趁着别人遭遇危难、处于不利境地时,采取行动以谋取私利或加害对方。这一成语蕴含着强烈的道德谴责色彩,通常用来批评那些利用他人困境而落井下石的行为,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仁义”与“诚信”的尊崇,以及对乘机作恶的深刻警惕。 从语义构成来看,“趁人之危”由“趁人”与“之危”两部分组成。“趁”在此处解释为“乘着”、“利用时机”;“之危”则指“他人的危难处境”。整个成语直白地揭示了行为与时机之间的关联——不是在平常时期,而恰恰是在对方最脆弱、最需要帮助的时刻,施加不利之举。这种行径往往被视为卑劣且缺乏同情心,与“雪中送炭”、“扶危济困”等美德形成鲜明对比。 该成语的出处可追溯至中国古代典籍。在《后汉书·盖勋传》中便有“谋事杀良,非忠也;乘人之危,非仁也”的记载,其中“乘人之危”与“趁人之危”意义相通,皆强调在他人危难之际加以侵害是违背仁德之心的。历代文献中,类似表述屡见不鲜,反映出古代社会对这类行为的持续批判与道德约束。 在伦理与法律层面,“趁人之危”长期被视为不义之举。传统儒家思想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倡在他人困顿时应给予援助而非趁机谋利。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或民法亦将“趁人之危”下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列为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以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从道德规范到法律制度的延伸与保障。 在实际运用中,该成语不仅用于描述具体行为,也常扩展至批判社会或国际关系中强势方对弱势方的欺压。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强国利用弱国的经济危机强加不平等条款;或在日常生活中,有人利用他人的紧急需求抬高价格、胁迫让步等,均可被形容为“趁人之危”。这使得成语具有广泛的现实警示意义。 综上所述,“趁人之危”不仅是一个描述性成语,更是承载着深厚道德评判的文化符号。它提醒人们,在他人面临困境时,应秉持善良与公正之心,拒绝利用短暂的优势损害他人,从而促进社会中的互助与和谐。无论是在个人修养还是社会规范建设上,对这一概念的重视都具有历久弥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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