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ǔ/yù/yú duó1.赐予和剥夺;奖励和惩罚。 2.决定;裁决。 3.取舍。 4.得失。 5.褒贬。
"与夺"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由"与"和"夺"两个意义相反的汉字构成。"与"意为给予、授予、赞许或参与;"夺"意为剥夺、取消、强行取走或否定。二字并列组合,形成一种对立统一的表达,其核心含义是**给予和剥夺,或指对人事的褒贬、赏罚、取舍等裁决权**。这一词语凝练地体现了古代社会权力运行、道德评判及处世哲学中的平衡与抉择。 在具体语义上,"与夺"可根据语境有不同侧重。其一,指实际的给予和剥夺行为,多涉及资源、权位或赏罚。如《周礼》中论及官员职责,常有"掌其与夺"之说,意为掌管赏赐与处罚之权。其二,引申为对人事的评判与决断,特指权威者或史笔的褒贬。如史书编撰中,"与夺"指对历史人物或事件的肯定与否定,即所谓"春秋笔法",通过微言大义进行道德裁决。其三,在更抽象的层面,"与夺"可表示命运或自然规律的予取,如《淮南子》中"阴阳之与夺",形容自然力量对万物的赋予与消长。 从用法上看,"与夺"在古典文献中多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常见于正式、书面语境。作为名词时,常与"之权""之理"等搭配,强调裁决的权力或原则;作为动词时,后接宾语,表示对具体对象进行予夺或评判。例如:"天子操与夺之柄"(君主掌握赏罚大权),"史官秉笔,与夺分明"(史官持笔记录,褒贬清晰)。其结构凝练,语感庄重,多用于论述政治、伦理或历史领域。 该词的出处可追溯至先秦两汉典籍,体现了早期汉语的辩证思维。《礼记·中庸》有云:"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虽未直用"与夺",但已蕴含予取之间的中庸之道。至汉代,"与夺"一词渐趋定型。如《汉书·刑法志》:"制为与夺,以御天下",指制定赏罚律令以治理国家。魏晋以降,其用法更广,刘勰《文心雕龙·史传》中评史家"彰善瘅恶,与夺攸宜",强调史笔褒贬应恰如其分。唐代孔颖达疏《周易》时亦用"与夺适时",指时机予夺的智慧。这些用例均凸显该词在传统文化中的权重意味。 在思想文化层面,"与夺"一词深刻反映了中国古代的权变哲学与道德观。儒家强调"与夺有义",主张予夺应符合仁义准则;法家则重"与夺有术",视之为权谋手段;道家如老子言"将欲夺之,必固与之",揭示予夺相生的辩证关系。此词亦贯穿于史家传统,所谓"一字之与夺,荣辱于千秋",可见文字裁决的精神力量。它不仅是权力运作的写照,更成为伦理秩序与历史评价的核心隐喻。 时至今日,"与夺"在现代汉语日常使用中已较罕见,多见于研究古典文献、历史或哲学的学术著作中,用以阐释传统概念。然而,其内涵仍具启示性——在个人抉择、社会评价或资源分配中,"与"与"夺"的平衡始终是永恒命题。理解这一词语,不仅有助于把握古籍精髓,亦可窥见古人面对得失、善恶、权责时的深邃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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