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ī fū/fú yī qī/qì zhì也称“单偶制”。以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态。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
一夫一妻制,又称单偶婚,是一种婚姻制度形式,指在同一时间内,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结为合法配偶的社会规范。其核心特征在于排他性,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得再与其他异性建立同等的婚姻关系。这一制度是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确立和保障的基本婚姻形态,与历史上曾广泛存在的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或群婚制等形成鲜明对比。它不仅是一种法律约束,也深刻体现了社会对于爱情专一、家庭稳定及性别平等的价值追求。 从法律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一夫一妻制的用法主要体现在婚姻关系的缔结、维系与解除的全过程。在法律层面,它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仅对符合“一男一女、双方自愿、无配偶”条件的结合予以认可,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如共同财产、相互扶养、继承权等。任何重婚行为都被视为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在社会文化层面,它通常与“忠贞”、“责任”、“家庭”等观念紧密相连,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常用“一夫一妻制”来指称这种主流婚姻模式,并在探讨婚姻关系、家庭政策、女性地位或性道德等议题时,将其作为基础性的参照框架。 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出处,其观念与实践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并非单一源头。在西方文明中,古希腊罗马时期已可见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尤其是罗马法对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基督教会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圣经》中虽不乏多妻记载,但《新约》多强调夫妻结合的专一性,如“二人成为一体”的训导。自中世纪起,基督教会逐步确立并强力推行一夫一妻制,使其成为欧洲主流的婚姻法律和道德准则,并随着殖民与全球化进程影响世界诸多地区。 在中国,一夫一妻制的观念古已有之。先秦时期的礼制,如《礼记》便倡导“夫妇一体”的理念,但古代社会在法律与实践上长期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即名义上一位正妻,同时允许纳妾,这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严格一夫一妻。直至近代,在西方思想冲击和社会变革的背景下,中国才开始法律意义上的改革。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正式在法律上废除纳妾制度,确立了一夫一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更是明确“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延续至今,成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石。 一夫一妻制的确立与普及,具有多重社会意义。它有助于明确亲子关系,保障财产继承的有序,减少因多偶引发的家庭与社会冲突。从性别平等视角看,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婚姻权利,否定了将女性视为附属物的制度安排。然而,对这一制度的讨论也从未停止。有观点认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特定历史与文化条件下的产物;也有批评指出,历史上其与父权制结合,并未真正实现平等。当代社会,随着观念多元化,关于婚姻形式的讨论更加开放,但一夫一妻制作为主流法律框架的地位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依然稳固,其内涵也在不断与平等、尊重、个人自由等现代价值进行调适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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