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查查 > 一造 的意思

一造


yī zào1.一次拜访。 2.一次;一下子。 3.犹一番。 4.粤中谓稻一熟曰一造。见清钮琇《觚剩.语字之异》。

"一造"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汉语词汇,其具体解释需根据语境而定。在古汉语和现代汉语中,它主要可指代"一次诉讼"或"一方当事人",尤其常见于法律文书或历史文献中。从构词来看,"一"表示数量,而"造"在此处有"前往、到访"或"成就、建立"的引申义,组合后衍生出特定领域的用法。

在法律语境下,"一造"最核心的含义是指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在清代法制文献或传统讼师笔下,"两造"指原告和被告双方,而"一造"则特指其中一方。这种用法强调了诉讼主体的单边性,常见于描述单方面陈述、证据或裁决。与之相关的成语有"一面之词",即指仅听信一方的说法。此用法至今在司法文书或严谨论述中仍有保留,体现了汉语法律术语的历史延续性。

此外,"一造"在古汉语中还可表示"一次举动"或"一次成就",但此用法较为罕见。例如,在部分典籍中可能用以形容某次重要的建设或创立行为,然其使用频率远不及法律义项。值得注意的是,该词在现代日常口语中已不常用,多被"一方"、"单方面"等词语取代,从而带有明显的书面语和专门术语色彩。

关于出处,"一造"作为法律术语的源头可追溯至中国古代律法体系。在《大清律例》及更早的司法记载中,已有"两造具备"等表述,"一造"作为其对应概念自然衍生。唐代及其后的讼案文献中,亦可见其踪迹,反映了古代司法对诉讼参与主体的明确区分。从词源学看,"造"字在《说文解字》中本义为"就也",引申为"至"(如"造访"),用于诉讼场景则指"到堂陈述",从而固化出"诉讼一方"的专业语义。

在具体使用上,"一造"通常需搭配具体语境以明确所指。例如:"此判决仅依据一造证据作出,有待复核",此处即强调单方证据的局限性。又如历史记载中:"讼案久悬,皆因一造未至",说明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而延误审理。使用时需注意,该词较为正式,不宜用于日常闲谈,且在当代法律文中也常与"当事人"、"原告方/被告方"等词语交替使用,以增强表述的清晰度。

总结而言,"一造"是一个植根于中国法律传统的词汇,其语义演变体现了专门术语从历史到现代的传承。尽管在现代汉语中应用范围变窄,但它仍是理解古典司法文书和严谨法律表述的关键词之一,承载着特定的法制文化内涵。对其准确理解,有助于我们深入解读历史文献,并把握汉语法律语言的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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