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ù tiǎo1.不轻佻放肆。
“不宥”是中国古代汉语中一个较为正式的词汇,其核心含义为“不宽恕”“不赦免”“不容忍”,通常用于法律、政治或道德语境中,表示对过错、罪行或违逆行为采取严厉态度,不予原谅或赦免。该词由否定副词“不”与动词“宥”组成,“宥”字本义指宽容、饶恕、赦罪,如《易经·解卦》中有“君子以赦过宥罪”,《周礼》中亦载“三宥三赦”之法,体现了古代司法中慎刑宽恕的理念。因此,“不宥”即是对这种宽恕原则的否定,强调严格处置、绝不姑息。 在具体用法上,“不宥”多见于历史文献、政论文章或正式文告中,常与“罪”“过”“咎”等词语搭配,形成诸如“罪在不宥”“过而不宥”等固定表达。例如,在记述刑罚或政治决策时,可用“朝廷对此等叛逆之行,决以不宥”,以示权威与严正;在道德训诫中,亦可言“欺瞒之过,礼法所不宥”,强调规范不可逾越。需注意的是,“不宥”带有强烈的书面语色彩和庄重感,现代日常口语中已极少使用,但在涉及历史、法律或文学创作时,仍可能作为典雅表达出现。与之相近的词语有“不赦”“不恕”“严惩”等,但“不宥”更侧重体现制度性或原则性的不予宽容。 关于出处,“不宥”一词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先秦典籍。例如《尚书·康诰》中记载周公告诫康叔治理殷民时强调:“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 虽未直接使用“不宥”二字,但体现了“过误可恕,故意不改则不赦”的思想,为后世的“不宥”观念奠定基础。至汉代以降,文献中明确使用“不宥”的记载渐多。如《汉书·刑法志》论述刑罚时称“有过不宥,有恶必刑”,彰显法律严肃性;唐代魏徵在《谏太宗十思疏》中亦有“罚所及,则思无以怒而滥刑”之谏,反面映衬了“不宥”需慎用的道理。宋代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强化,“不宥”常见于官方文书,如《宋史·职官志》载“重罪不宥,以儆效尤”,凸显统治权威。 从文化内涵观之,“不宥”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对“赏罚分明”治理理念的重视。儒家虽倡“宽恕”,但亦强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秩序,对于严重违反纲常伦理的行为,往往主张“不宥”以维护社会稳定;法家则更重“严刑峻法”,如韩非子所言“刑过不避大臣”,与“不宥”精神相通。这一词语背后,实则交织着人治与法治、宽容与严厉的复杂思想张力。历史中,“不宥”既用于惩治贪腐、叛乱等大罪,也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需结合具体语境辩证看待。 总之,“不宥”是一个凝结古代法律与伦理观念的词语,其解释为不予宽恕,用法庄重且多涉正式场合,出处可溯至先秦经籍,并在历代文献中延续。通过这一词汇,我们既能窥见中国传统社会对罪罚的严肃态度,亦能反思权力运用中“宽严相济”的永恒课题。在现代语境中,虽已鲜少使用,但其承载的历史智慧仍具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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