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ī suì zài shè一年之中再次赦罪。指赦免过滥。同“一岁载赦”。
“一岁再赦”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与政治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成语,其字面意思是指一年之内多次颁布赦免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赦免是君主特有的权力,通常在国家庆典、灾异发生或重要政治变动时施行,用以彰显皇恩浩荡、缓和社会矛盾。然而,“一岁再赦”并非褒义词,它往往带有批评意味,指赦免过于频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从历史渊源来看,这一观念可追溯至先秦时期。儒家和法家虽在治国理念上存在分歧,但对频繁赦免均持谨慎态度。孔子曾言“赦小过”,但亦强调刑罚须适中;而法家代表人物如管子、韩非子则更明确反对滥赦。管子指出“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认为赦免会助长犯罪;韩非子亦批评“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至汉代,赦免制度逐渐规范化,但统治者为安抚民心或应对危机,有时会频繁颁赦。史籍中常见“一岁再赦”或“一岁数赦”的记载,如《汉书》与《后汉书》中多次提及此类现象,并多伴随朝臣的谏阻,认为这会削弱法律权威,使百姓轻于犯法。 在具体用法上,“一岁再赦”多用于史论或政论文章中,作为批评政治失当的典型例证。例如,唐代史学家吴兢在《贞观政要》中引用太宗君臣对话,强调“一岁再赦,好人喑哑”,意指赦免过多会让善良之人沉默而恶人得势。宋代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评述汉朝政治时,亦指出“一岁再赦,善恶不分”,进一步阐明了滥赦对道德与法纪的侵蚀。由此可见,这一成语不仅描述了一种历史现象,更承载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慎赦”的理念,主张法律应保持其严肃性与连续性,避免因君主个人意志而动摇社会根基。 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一岁再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易使法律丧失威慑力,犯罪者心存侥幸,导致治安恶化;其二,频繁赦免可能加剧司法不公,因为赦令往往受政治斗争或权贵操纵,未必惠及真正需要宽恕的群体;其三,长期来看,它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使民众对法制产生怀疑。正因为如此,历代有识之士常以“一岁再赦”为鉴,倡导“赦不可常”的原则,主张赦免应作为特殊情况下的补救措施,而非常态化的政治工具。 综上所述,“一岁再赦”不仅是一个历史术语,更是中国传统治国智慧的反面教材。它提醒当政者,恩赦虽能收一时之效,但过度使用必将损害法制根本。这一观念至今仍有启示意义: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稳定与公正同样是治理的基石,任何形式的“特赦”或“宽免”都需慎之又慎,以避免破坏社会公平与秩序。因此,“一岁再赦”的故事,依然值得我们在思考法治与德治关系时深入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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